省直繳存職工因構建自住住房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按簽訂購房合同日期為準,后延5年年末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為限額,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職工可每間隔6個月提取一次,但不得超過構建自住住房的費用。
對于構建自住住房的提取條件,《通知》明確,購買商品房的,首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職工身份證復印件以及房管局備案的購房合同、購房發(fā)票或收據(jù)、房屋所有權證中的任意兩樣。
購買二手房的,首次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職工身份證復印件,買方、賣方、房屋中介三方房屋買賣協(xié)議(或房管部門備案的存量房交易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職工因同一套住房第二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只須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即可。構建自住住房職工配偶申請?zhí)崛∽》抗e金的,除按照上述規(guī)定提供相關材料外,還須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符合提取條件的省直繳存職工,可持上述材料向單位提出申請,由單位住房公積金專管員通過省直住房公積金網(wǎng)上業(yè)務系統(tǒng)提出提取申請,并到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審核、提取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