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藥、獨家藥的價格下降,來自于他們對自身利潤的關切,這才是一個可持續(xù)的良性循環(huán)。
5月20日,國家衛(wèi)計委正式公布了首批國家藥品價格談判的結果。治療慢性乙肝的替諾福韋酯、治療非小細胞肺癌的埃克替尼、吉非替尼,其降價幅度分別為67%、54%和55%。(5月21日新華網(wǎng))
藥品價格談判的“初戰(zhàn)告捷”,無疑是個好消息。在事實判斷層面,它促成了三種藥品的大幅降價,提高了乙肝、肺癌患者用藥的可及性和可負擔性,進一步減輕了患者個人的負擔,同時也有利于促進同類藥品價格降到合理區(qū)間。而在價值判斷層面,建立國家藥品價格談判機制,可以降低專利藥品和獨家生產(chǎn)藥品價格,完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從而更好地推進公立醫(yī)院藥品集中采購、健全藥品供應保障體系。
自去年6月1日起,我國取消了絕大部分藥品的政府定價,施行近20年的藥品政府定價制度正式終結,藥品交易價格主要由市場供需引導。這一改革尊重市場規(guī)律,意義深遠。但同時也可能帶來一些“副作用”,比如沒有競爭的專利藥、獨家藥可能會價格高企。為此,衛(wèi)計委配套推出了藥品價格談判制度。既然是談判,就是要讓藥企在降價的同時得到好處。
即便降價50%以上,這些藥企仍能有錢賺,有些人可能會覺得,這充分說明了藥品暴利的存在。這樣的看法似是而非。因為專利藥、獨家藥,研發(fā)周期很長,研發(fā)成本很高,而且成功比例不高。如果不能保證相對意義上的高價,則沒有藥企會投入巨資研發(fā)新藥,結果必然是患者利益跟隨受損。
之所以藥品價格會有談判的空間,一方面是政府部門出面相比單個的患者,更有議價的能力;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可以用銷量的保證來換取價格的降低,藥企的銷售成本特別是公關成本可望大幅減少。事實上,藥企定價,價格的高低是無關宏旨的,切中要害的是總利潤。
所以,藥品價格談判最重要的還是落實,帶量采購、量價結合能否給藥企帶去好處,關鍵要看談判后的實際使用情況,如果年初談判時承諾100萬盒的使用量,年終真正使用量只有50萬盒,可能就會對以后的藥品價格談判不利。相反,如果醫(yī)療機構都能嚴格落實七部委聯(lián)合印發(fā)的《關于做好國家談判藥品集中采購的通知》,以后的藥品價格談判也許就會更順利,甚至會有很多藥企主動降價——因為是第一次藥品價格談判,其落實結果,必然會有很強的示范效應。
充分尊重藥企自主定價的權利,讓患者從價格談判中獲得好處的同時,也讓藥企從價格談判中獲得好處,這是全社會都應達成的基本共識。專利藥、獨家藥的價格下降,不是來自于權力的施壓,也不是來自于藥企的道德饋贈,而是來自于他們對自身利潤的關切,這才是一個可持續(xù)的良性循環(huán)。這個意義上說,藥品價格談判是藥價市場化的有益補充,而不是特殊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