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刑事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意見之爭,不僅是個司法問題,它還關聯(lián)著精神病人的社會處境,以及不特定多數(shù)人免于恐懼(被精神病人傷害)的自由。
3月27日晚發(fā)生在四川師范大學的一起命案曾引發(fā)全國矚目。20歲的大一學生滕某涉嫌用極其殘忍的方式殺害了室友蘆海清。該案的最新消息是:警方對嫌犯滕某的司法鑒定結果顯示,滕某患抑郁癥,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依據(jù)法律,這意味著嫌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刑事處罰”。被害人家屬蘆海強表示,他們對此不認可,將申請重新鑒定。
圍繞司法鑒定,尤其是司法精神病學鑒定展開的爭議,近年來屢見報端。2007年4月,導游徐某在云南麗江無故砍傷20名游人。經(jīng)兩次鑒定,徐某被認定患“旅行性精神病”,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一時間,輿論大嘩,“旅行性精神病”迅速成為網(wǎng)絡流行語,徐某后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更為轟動的是去年發(fā)生在南京的“6·20寶馬肇事案”。嫌犯王某被南京腦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為“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這一鑒定意見又讓“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成了網(wǎng)絡紅詞,網(wǎng)民的質疑與吐槽在各類社交媒體上不斷刷屏。
按理說,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是個專業(yè)活。別說我們這些圍觀者,就是檢察官、法官,面對一紙鑒定意見,也只能從程序上和形式上(比如鑒定機構、鑒定人有無鑒定資質等)進行審查。專業(yè)細分之下,對鑒定意見的尊重就是對科學的尊重。
當然,鑒定意見并非不能推翻,鑒定人同樣也有腐敗的可能。2012年之前,法定證據(jù)中只有“鑒定結論”。2012年刑事訴訟法大修,將“鑒定結論”改成現(xiàn)在的“鑒定意見”。這一修改的用意,明顯指向鑒定人就專業(yè)問題的專業(yè)判斷并不等于“結論”,而只是一種個人“意見”。這種個人意見要成為定案的根據(jù),還需要查證屬實。
依現(xiàn)行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的啟動權在公安司法機關,但當事人及其近親屬也有申請重新鑒定權。司法鑒定動輒關系涉案人的生殺予奪,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當事人對一份司法鑒定意見存在不同看法,鑒定人有義務就其鑒定意見進行通俗化的解疑釋惑。當事人也有權申請重新鑒定,通過引入專業(yè)人士來對當前的司法鑒定意見證實或證偽。
對于當事人或圍觀者來說,四川師大命案中的嫌犯精神病學鑒定之爭,大可等待重新鑒定的啟動。作為一種可能性,嫌犯的“抑郁癥”或被另一份鑒定意見再度認同。公眾的恐慌在于,不管是徐某、王某還是滕某,這些被鑒定為“精神病”的人,在發(fā)案之前就潛伏在我們身邊。而我們對這些“旅行性精神病”患者、“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患者以及“抑郁癥”患者等,并沒有太多辨識方法——因為他們在工作、學習和生活中大多數(shù)時候與常人無異。
以此看來,一個刑事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意見之爭,不僅是個司法問題,它還關聯(lián)著精神病人的社會處境,以及不特定多數(shù)人免于恐懼(被精神病人傷害)的自由。已經(jīng)進入司法程序的精神病學鑒定個案要搞準,還沒卷入刑事案件的精神病患者也應及時就醫(yī),這不僅是對病人負責,也是對社會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