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報載,前不久,湘鄉(xiāng)市人大常委會在常委會議上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其會議紀要落實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筆者認為, 人大常委會會議形成的審議意見不能以會議紀要的形式發(fā)文,更不能對其會議紀要落實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理由有三:
一是人大常委會會議形成的會議紀要和審議意見是兩種不同的文體。眾所周知,會議紀要和審議意見是人大機關公文兩個不同的文體,二者在書寫模式、稱謂用語、載體樣式和行文主體、適用對象、分類方法、內(nèi)容重點、文本格式等諸多方面都有明顯區(qū)別。雖然其撰寫與制作都屬于應用寫作和公文處理的范疇,但是絕不能將二者混為一談,更不能將把人大審議意見和會議紀要“合二為一,”內(nèi)容包羅萬象,空洞無物,模式千篇一律,漫無邊際,最后形成的審議意見文本成了“四不像,”讓“一府兩院”無從下手、也不知如何處理?
二是人大常委會會議形成的會議紀要和審議意見處理方式不同。從法理上講,會議紀要就是“會議摘要,”通常只是一個告知和知曉作用,“一府兩院”及相關部門只需對會議議決的事項依照會議要求執(zhí)行既可,不需要研究處理,也沒必要回復。而人大審議意見則要以人大常委會正式文件的形式交由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并應將研究處理和具體落實情況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反饋。可見,人大審議意見既是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一府兩院”工作提出的意見建議,又是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的具體要求,是需要處理回復的一類公文。
三是人大常委會會議形成的會議紀要和審議意見結(jié)果反饋不同。按照地方組織法和監(jiān)督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于人大常委會會議形成的審議意見,“一府兩院”應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nèi)辦理,結(jié)果要向人大報告反饋;而人大現(xiàn)行有關法律制度對人大常委會會議形成的會議紀要的結(jié)果處理則沒有這樣的規(guī)定時限和反饋要求。因此,各級人大常委會不能超越法律權(quán)限,隨意要求“一府兩院”落實人大常委會會議形成的會議紀要,更不能違規(guī)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其會議紀要落實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