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遇到搶劫不可“以暴制暴”
閔先生咨詢:我的朋友林某在農(nóng)貿(mào)市場賣肉,不久前,有一男子在農(nóng)貿(mào)市場內(nèi)對一女顧客實施搶劫,就在女顧客高聲喊叫時,搶劫者又踢傷了這名女顧客,然后奪路而逃。林某見狀,手持砍刀前去追趕,搶劫者慌不擇路,摔倒在地,林某追上去將搶劫者摁在地上,搶劫者極力掙扎,林某舉起手中的砍刀,向他連砍3刀,搶劫者被砍成重傷。就在大家都對林某臨危不懼的行為大加贊揚時,公安機關卻對林某展開調(diào)查,稱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請問:林某捉拿搶劫者的行為是正義的,為什么還要承擔法律責任?
答復:公安機關對林某所采取的措施是完全正確的。因為林某在追趕犯罪嫌疑人時,用砍刀將其致傷,已經(jīng)構成對他人的故意傷害,必須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二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diào)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第九十八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边@說明,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內(nèi)的任何公民都享有生命健康權,任何公民的生命健康都受到法律的保護。林某明知用砍刀會造成犯罪嫌疑人人身傷害,卻放任這一結果發(fā)生。
從另一個方面看,雖然林某對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措施不當,但對其勇于追捕犯罪嫌疑人的精神是可嘉的。因為扭送犯罪嫌疑人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和權利,這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中有著明確的規(guī)定:“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二)通緝在案的;(三)越獄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綜上所述,林某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脫,為了扭送犯罪嫌疑人歸案。這相對于其他傷害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極小,相信公安機關調(diào)查處理時會進行充分考慮的。
警示:我們每位公民在協(xié)助抓捕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伸張正義、見義勇為等行為時,必須要遵守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采取適當?shù)拇胧,切不可“以暴制暴”?/P>
二、捉住小偷不能擅自扣留
于先生咨詢:我是某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由于工地在夜間接連丟失鋼筋、水泥等建筑材料,我們對兩名更夫馬某、蘭某分別進行了1000元的處罰。在一個深夜里,有一盜賊推著雙輪車進工地偷建筑模板,被兩名更夫逮個正著,隨即扣留了小偷的雙輪車,并將小偷捆綁起來。經(jīng)過對小偷的詢問,小偷承認前幾次都是他偷了。到第二天清晨,兩名更夫提出要小偷賠償3000元,并讓小偷給家里打電話,把錢送過來。40分鐘后,小偷的母親送來1000元錢,要求放過兒子,兩名更夫執(zhí)意不肯。小偷的母親見協(xié)商不成,便報了案。半個月后,檢察機關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將更夫馬某、蘭某提起訴訟。
請問:更夫馬某、蘭某抓的是小偷,只是為了挽回自己的損失對小偷進行了扣留,并且對小偷沒打沒罵,為什么還要承擔如此嚴重的后果?
答復:由于小偷的盜竊行為觸犯了法律,本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但法律不允許受害人私自處罰侵權人,更不允許公民個人擅自剝奪小偷的人身自由。更夫馬某、蘭某捉住小偷后,本應立即交由公安機關處理,但卻擅自捆綁關押小偷,已經(jīng)涉嫌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jīng)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币虼,非法拘禁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备蝰R某、蘭某非法捆綁并扣留他人,其行為觸犯了法律,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警示:現(xiàn)在仍然有些人法律意識比較淡薄,還需要進一步開展普法工作,增強人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做到懂法守法,依法處理生活中的一切事物,促進法治社會的健康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