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全面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保障人民群眾對審判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jiān)督權,推進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開、保障司法公正、增強司法公信,2018年11月30日,樂亭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首次對樂亭縣人民陪審員名額作出決定。
根據2018年4月27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八條“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由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審判案件的需要,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人民陪審員的名額數不低于本院法官數的三倍”的規(guī)定,會議審議了《樂亭縣人民法院關于提請確定人民陪審員名額的議案》,確定樂亭縣人民陪審員名額為135名。
此前,樂亭縣人大常委會已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有關人民陪審員選任的禁止性規(guī)定,對本法施行前任命的人民陪審員進行了調整,免除了不符合現行法律規(guī)定任職條件的人民陪審員30名,排除了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