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中允許“利滾利”嗎?
【案例】
2015年5月7日,魏某和宋某訂立了一份借款協(xié)議,約定宋某向魏某借款人民幣100萬元用于企業(yè)經營,借款期限1年(自2015年5月7日至2016年5月6日),借款利率年息30%,到期后隨本金一次性付清。借款到期后,宋某未能還本付息,隨后雙方于2016年5月7日達成了一份新的借款協(xié)議,將前期利息記入本金共計為130萬元,借款展期1年,利率不變。但是到2017年5月6日,新的借款協(xié)議到期后,宋某仍未還本付息。于是,魏某將宋某訴至法院,要求宋某返還本金130萬元以及自2015年5月7日起按照約定應支付的利息。宋某辯稱借款協(xié)議約定利息屬“利滾利”,法院不應支持。
【解答】
民間借貸中的“利滾利”,法律上稱之為復利,指的是在每經過一個計息后,都要將所剩利息計入本金,以計算下期的利息。這樣,在每一個計息期,上一個計息期的利息都將成為生息的本金,即以利生利,老百姓俗稱“利滾利”。按復利法計算,出借的本金越大,利率越高,計息次數(shù)越多,與單利法計息產生的差距就越大,所以在民間借貸時非常流行。在傳統(tǒng)觀念中,復利一般與高利貸聯(lián)系在一起,一提起“利滾利”很多人就會認為是高利貸,屬于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其實不然!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是有條件地支持復利,但考慮到后期利息計入本金后可能導致利息過高,因此為民間借貸作了一個“本息和”的上限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前后兩個借款期間內的本息總和不得超出法定的標準,即不得超出以最初本金為基數(shù)、以年利率24%計算的本息之和,超過這個數(shù)額部分的,法院將不予保護?傊痪湓,不管怎么計算,以最初的本金為基數(shù),年利率不得高于24%。
以上述案例為例,雙方約定的前期利息是按年利率30%計算,但只有24%的部分可以記入本金計算復利,也就是說新的借款期間內的本息總和為148萬元(100萬元+100萬元×24%×2),那么第二個借款期間內受保護的借款利息是24萬元(148萬元-借款本金124萬元)。即新的借款協(xié)議到期后宋某依法應返還魏某借款本金124萬元和借款期限內利息24萬元,共計148萬元。至于逾期利息,可以124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利率24%繼續(xù)計算。所以,宋某的抗辯并不成立,而魏某主張的復利只能部分成立。
二、親戚朋友做擔保,有什么風險?
【案例】
2016年9月,劉某因經營項目向程某借錢,程某提出必須有一位公務員做擔保才能將錢借給劉某,劉某便想到了自己的老同學尤某。爽快的尤某一聽到劉某的請求立馬應承下來,并最終以擔保人身份在20萬元的借條上簽了字。劉某和程某原本約定借款期為4個月,然而4個月過去了,劉某不僅沒有還錢,人也不知去向,要錢無門的程某最終于2017年4月將劉某和尤某起訴至法院。法院最終判決由尤某承擔償還20萬元借款的連帶責任。
【解答】
隨著民間借貸越來越普遍,擔保糾紛的數(shù)量也在不斷增加。擔保就是債權人為了降低違約風險,減少資金損失,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履約保證或者承擔違約責任的行為。在不少情況下,擔保人多是礙于情面,不好意思推托才為親戚、朋友作擔保,對于被擔保人的資信情況自己應承擔的法律風險知之甚少。很多擔保人以為只是在紙上簽一個字而已,在簽字蓋章時甚至連合同內容都不看一眼,殊不知一旦簽字,就要以自己的財產來保證債務的履行。一旦債務人無法履行應盡的還款義務,擔保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資產為朋友還債,更有甚者會因擔保而傾家蕩產,網絡上甚至報道過因為替朋友擔保最終導致自殺的案例。
按照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擔保責任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一般擔保是指在債務人通過訴訟仍不能承擔債務時,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連帶擔保責任是指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債務人和擔保人任何一方承擔責任,不受債務人有無能力的限制。如果合同上沒有注明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法律推定為連帶擔保。
為什么有些人因為一紙擔保合同而傾家蕩產呢?原因就在于擔保的責任范圍非常寬泛。根據規(guī)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所以,幾乎所有的因為違約而產生的責任擔保人都要承擔,如果合同的違約金額巨大,那么擔保人為給債務人還款,自己真可能會傾家蕩產。
至于擔保的期限,以保證擔保為例,擔保期限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guī)定為6個月,約定不明的擔保期限為2年,擔保期限屆滿后擔保人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在簽訂保證合同后,如果在這個期限內沒有被追究責任,那么就可以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有時擔保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仍然可能產生擔保的效力,比如在主合同中包含擔保條款、或者合同的落款處有擔保人的簽字、摁手印等。無論是一般擔保責任還是連帶擔保責任,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進行等額的追償來彌補自己的損失。
當然,如果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或者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因此,不是什么忙都可以幫的!擔保不是兒戲,在為朋友擔保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考慮一下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擔擔保責任,承擔擔保責任是否對家庭有重大影響,同時對被擔保人的經濟實力、還款能力進行一個評估。另外,在簽訂擔保合同時,要看清楚自己承擔的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以及擔保的期限,在允許的情況下盡可能讓債務人為自己提供反擔保,一方面能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地規(guī)避自己的風險,避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和麻煩。
三、只有轉賬憑證,沒有借條,能否打贏官司?
【案例】
2017年3月16日,曲某以急需資金周轉為由向齊某借款10萬元。齊某于當日通過銀行向曲某轉賬10萬元。之后齊某多次要求曲某履行還款義務,均被曲某拒絕。于是齊某訴請法院要求曲某返還借款10萬元,并承擔相應的利息。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齊某向法院提交了錄音,以證明借貸關系真實存在,但曲某對錄音內容予以否認。法院經審理認為,齊某持有的銀行個人存款業(yè)務憑證,僅能證明其向曲某匯款人民幣10萬元的事實,尚不足以證明該款項系原告向其借款。僅憑錄音無法確定談話時間、地點、談話者身份,錄音的真實性無法確認,且錄音所涉及談話內容未正面提及本案款項,無法證明與本案款項的關聯(lián)性,所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解答】
銀行轉賬的憑證能夠說明一方當事人將借款打款給了另一方,并不能證明兩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因為什么而成立的,即只完成了“錢款已付”的舉證,而沒有完成“借款合同成立”的舉證。這是因為不同的原因會產生不同的法律關系,比如提供借款體現(xiàn)的是借貸關系,給付貨款體現(xiàn)的是買賣關系,交付捐款體現(xiàn)的是贈予關系等。比如生活中朋友、親戚間的賬目往來時有發(fā)生,但并非每筆匯款都出于借款,可能系幫別人買東西、一起投資做生意等生活瑣事。
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一般審查借貸合意主要表現(xiàn)為借條、欠條或口頭協(xié)議,借貸事實表現(xiàn)為轉賬憑證、收條等,應由原告對上述兩部分內容承擔舉證責任。僅有銀行的轉賬憑證,并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必然存在借貸法律關系。所以,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劃款憑證提起訴訟,被告否認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的,那么原告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關系承擔證明責任,否則將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以證明雙方借貸關系的存在。
借條、欠條等借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系實際發(fā)生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因此,無論是親友或生意伙伴之間,無論關系親疏,出借款項最好要求對方出具借條,即使出借人通過銀行柜臺轉賬或網上銀行轉賬,都應注明錢款用途。轉賬時,要在留言欄內注明轉賬內容,如果是借款,應約定還款日期、借款利息;如果是還款或者是結清貨款,應寫清相關內容。如果沒有注明,要及時補充借條、借款合同等憑證,或者事后與對方協(xié)商對轉賬事實以及相關事項進行電話錄音,從而將轉賬款與合同固定相連,形成一個較嚴密的證據鏈。否則,發(fā)生糾紛后,主張成立借貸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可能因沒有借條等證據而承擔敗訴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