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狗賊逃竄途中,被村民抓獲。憤怒的村民,手持竹條對偷狗賊實施了毆打。之后,偷狗賊在送醫(yī)途中身亡。
法院認定了村民見義勇為的行為,但其后續(xù)行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應當依法受到相應的刑事追究。該案中,有8人因故意傷害獲緩刑,另有1人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圖:VCG
2017年10月3日,懷化溆浦橋江鎮(zhèn),偷狗賊黃杰(本文中涉案人員均為化名)被村民抓住。村民并未報警,而是由多人對黃杰實施了毆打。聞訊趕來的警方將黃杰帶走,后者在送醫(yī)途中確認死亡。事后,有8名村民投案,但代強選擇了逃走,直到一年后才被抓獲。
近日,懷化溆浦法院公開了一份判決書,代強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同案的8人在之前均獲緩刑。
偷狗賊死后,8人投案并積極賠償
事發(fā)當天凌晨5時許,黃杰為籌集毒資,與一名同伙駕駛摩托車來到橋江鎮(zhèn)新田村盜竊。
當黃杰用弓弩射中一只狗時,被村民發(fā)現(xiàn),黃杰和同伙立即駕駛摩托車往楠竹坑村逃離。
有村民給楠竹坑村支書代浩打電話,要他幫忙抓賊。黃杰二人經(jīng)過代浩家附近時,被代浩等人抓住,他的同伙則棄車逃走。代強等數(shù)十人得知有盜狗賊被抓,先后趕來。
之后,黃杰被繩子捆綁,遭到毆打。隨后,黃杰被帶到代浩老房子下木棚子內(nèi),包括代強在內(nèi),多名村民持竹條毆打黃杰。當日上午10時許,橋江派出所民警聞訊趕到現(xiàn)場,將黃杰帶上警車送往醫(yī)院搶救。120救護人員在途中與警車相遇,經(jīng)檢查,黃杰已經(jīng)死亡。
案發(fā)當天,代浩等8人主動投案,代浩等8人的家屬共同賠償了黃杰家屬83萬余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代強則在將近一年后的2018年8月7日,才被公安民警抓獲。
肯定見義勇為,但侵害他人人身權(quán)利
庭審時,代強的辯護人提出,代強主觀上沒有傷害受害人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足以造成受害人輕傷或重傷的行為,只屬于一般性的毆打,不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
法院認為,代強和其他共同作案人等眾多參與者先后持竹條子對被害人實施了長時間的毆打,代強的傷害行為與黃某的死亡結(jié)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且屬多因一果。
代強和其他共同作案人主觀上明知其行為會發(fā)生被害人受傷或死亡的結(jié)果,雖然不具有希望被害人死亡這一結(jié)果的發(fā)生,但具有放任這一結(jié)果發(fā)生的心態(tài),應認定為故意犯罪而不是過失。
因此,被告人代強主觀上有故意傷害他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gòu)成要件,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在代強被抓獲歸案之前,代浩等8人均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緩刑。
值得注意的是,在代浩等8人的判決書和代強的判決書里,溆浦法院都對他們的“見義勇為”的行為給予了肯定。
兩份判決書里都有這樣的表述:本案是一起在見義勇為抓小偷過程中,因為法治觀念淡薄,沒有報警或扭送公安機關處理,出于共憤而實施毆打行為,最后致人死亡的典型案件。除被告人代強和已判刑的8名共同作案人之外,還有眾多其他村民也實施了毆打行為,致被害人死亡的危害行為具有群體性。
雖然見義勇為行為值得法律的保護和鼓勵,但后續(xù)行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也應當依法受到相應的刑事追究。
解讀 圍毆行為超過見義勇為范疇
湖南一名司法工作人員認為,見義勇為是指非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自然人為保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利益,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與違法犯罪作斗爭的行為。本案中,制止偷狗行為是為了保護村民的利益,屬于見義勇為。但村民將偷狗者圍毆致死的行為已經(jīng)超過見義勇為范疇,就偷狗者的生命權(quán)與所盜竊的狗的價值來說,明顯生命權(quán)益更加重要,且盜竊狗的違法犯罪行為屬于公民侵犯財產(chǎn)性權(quán)利,因此見義勇為所實施的行為限度要與所侵害的權(quán)益相當,或者說不能明顯超過所侵害權(quán)益。湖南睿邦律師事務所執(zhí)行主任劉明認為,正當防衛(wèi),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偷狗者已經(jīng)放棄了反抗,被村民控制后遭遇毆打并致死,村民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wèi)。劉明認為,是否追究其他村民的刑事責任,取決于公安方面的調(diào)查取證。從法律理論上來說,所有人都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但要考慮實際調(diào)查取證的問題,包括參與的程度,打人的嚴重程度等等,如果證據(jù)不扎實,沒有辦法去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