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單身女子小桃至燒烤店獨自擼串喝酒。幾位男士上前搭訕,并邀請小桃一起喝酒聊天。男士們頻頻勸酒,幾人暢快共飲。凌晨4點,小桃因酒精中毒命隕燒烤店。斯人已逝,誰該擔責?是勸酒的男士,還是作為經(jīng)營者的燒烤店?
7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了這起生命權糾紛案,二審判決小桃自身承擔醉酒死亡80%的主要責任,改判兩名勸酒人按份分別承擔12%及8%的賠償責任,燒烤店對兩名勸酒人賠償總額承擔50%的補充賠償責任。
陌生男士勸酒 女子凌晨命隕燒烤店
“我餓了!2020年5月10日午夜,小桃發(fā)送微信定位給不久前認識的燒烤店員工大軍,“我在這,過來接我。”
看到微信后,大軍騎電動自行車將小桃接到燒烤店。此時,時鐘指向1點52分,小桃在9號桌落座,點了幾串燒烤。大軍遞給小桃一罐椰汁,小桃卻說要喝酒,大軍便又從柜臺拿了剩余少量白酒的酒瓶,給小桃倒了一點。
雖然已是深夜,燒烤店內零散還有幾桌客人。阿中、小勇、阿坤三人正在7號桌喝酒聊天,看到孤身一人的小桃,便想將小桃搭訕過來。2點12分,小勇來到9號桌,與小桃搭訕,碰杯共飲一次白酒。兩人聊了半個多小時,阿坤又來到9號桌,將小桃邀請到了7號桌。
服務員按要求給7號桌又上了一瓶白酒,小桃將白酒分成三杯,她與小勇、阿坤各持一杯。大軍看到后,上前勸小桃少喝點,卻被小桃拒絕。小桃提議四人碰杯同飲,后又主動與阿坤干杯,四人觥籌交錯,相談甚歡。然而,小桃漸漸出現(xiàn)飲酒過量的反應,反復搓臉、擼頭發(fā)、低頭張嘴深呼吸。
3點18分,在阿坤的勸說下,小桃第五次舉杯飲盡杯中白酒,過了一會,小勇給小桃加倒啤酒,阿坤又再次舉杯勸酒,小桃此時已醉態(tài)盡顯,并有些抗拒。阿坤繼續(xù)勸酒,小桃趴倒在桌上,很快又抬起頭舉杯。阿坤又為小桃滿上啤酒,遞給小桃飲下。
3點35分,已醉趴在桌上的小桃用雙手撐住桌子,試圖努力抬起頭,但沒成功,之后,她沒能再抬起頭?吹酱司埃⒅须x席而去,再未返回。
大軍經(jīng)過7號桌,用手拍打并試圖扶起小桃,小桃沒有反應。之后,阿坤和小勇都試圖叫醒小桃但未果,面對這種狀況,兩人與大軍吵了起來,小勇一去不返。
3點56分,阿坤扶起小桃的頭,此時小桃身體開始明顯抽搐,五分鐘后抽搐漸弱。阿坤與在鄰桌收拾的大軍和其他店員就該由誰來負責照顧安置小桃爭論起來,后阿坤離開燒烤店。
4點8分,大軍對小桃持續(xù)進行了5分鐘的簡單施救,期間燒烤店幫工老何報警,4點14分警員出警至現(xiàn)場,并撥打120電話。
4點26分,急救中心工作人員到場,現(xiàn)場確認小桃意識已喪失,自主呼吸停止,頸動脈搏動消失,宣告臨床死亡。經(jīng)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小桃符合急性乙醇(酒精)中毒死亡。
一審:女子自負80%責任
小桃的養(yǎng)父將燒烤店及員工大軍、幫工老何,以及阿中、小勇、阿坤3名酒友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98萬余元。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小桃本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安全負有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并自我克制。但在事發(fā)當時,小桃愉快地接受來自陌生人小勇和阿坤的搭訕,對于喝酒亦有主動性,案外人小桃前夫表示小桃生前有酗酒的惡習,故小桃對自身死亡結果應承擔主要責任。
本案事故的發(fā)生系在燒烤店營業(yè)過程中,幫工老何系在工作過程中,行為明顯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員工大軍雖之前與小桃相識,當天亦系由其接小桃到店內,但并無充分證據(jù)證明兩人有更為親密的私人關系;事發(fā)當天接小桃到店內消費、入店后的一系列接待行為,仍系大軍為燒烤店的餐飲生意而為顧客提供服務的工作任務范圍內,且從事發(fā)整個過程判定,大軍亦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因此,老何、大軍在事發(fā)過程中的行為后果均由燒烤店承擔。
阿中在小勇和阿坤主動與小桃搭訕、邀請同飲后,整個飲酒過程與小桃交流甚少,更沒有主動勸酒的行為,只是有跟隨小勇、阿坤、小桃同飲的行為,后在小桃趴在桌上時起身離開,不能苛求阿中對離開之后小桃因醉酒導致死亡的后果產(chǎn)生預判,故認定阿中不承擔侵權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小桃自身積極同飲,小勇和阿坤積極勸酒、不救助,燒烤店不及時救助共同造成了小桃的死亡后果。經(jīng)核定,小桃養(yǎng)父的合理損失(除律師費)為191萬余元,根據(jù)各自行為與死亡后果原因力的大小,一審法院酌定小桃自負80%的責任,剩余20%的責任由小勇承擔8%即15.3萬余元,阿坤承擔12%即22.9萬余元,同時小勇和阿坤之間互負連帶責任;對前述小勇和阿坤連帶承擔的賠償義務,燒烤店承擔50%即19.1萬余元的補充賠償責任。
二審:改判按份承擔責任
燒烤店、小勇、阿坤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燒烤店上訴稱,其已在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圍內盡到了注意義務和救助義務,不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小勇認為,其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或與阿坤之間的連帶責任。阿坤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小勇與阿坤均請求改判其從人道主義角度承擔3萬元以內的補償責任。
上海一中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一是小勇、阿坤對小桃的死亡有無過錯,其應否承擔責任及責任比例的認定;二是燒烤店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否承擔相應的責任。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本案中,小勇、阿坤積極同飲、勸酒,甚至在小桃大量飲酒并已經(jīng)出現(xiàn)醉態(tài)后,仍實施繼續(xù)勸酒的積極行為。且當小桃出現(xiàn)醉酒后的危險狀態(tài)時,小勇和阿坤均未盡救護、送醫(yī)或報120的通知義務,兩人的不作為體現(xiàn)了對小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漠視,是導致小桃延誤救治時機直至最終死亡的原因之一。小勇和阿坤實施的上述作為和不作為行為,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造成小桃最終死亡的損害后果,符合侵權的構成要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jù)在案證據(jù),小勇、阿坤在對小桃搭訕時,存在一定的意思聯(lián)絡,但該搭訕行為本身并非法律禁止的行為,與小桃的死亡之間并無直接因果關系。且縱觀小勇和阿坤在共飲過程中的表現(xiàn),雙方實施的侵權行為及過錯程度可以加以區(qū)分,應當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及原因比例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綜合考量同飲過程中小勇和阿坤的勸酒行為、勸酒次數(shù)等因素,阿坤的責任要明顯大于小勇,一審法院酌定小勇、阿坤賠償責任比例尚屬合理。然二人應承擔按份責任,無需互負連帶責任,予以糾正。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上海一中院認為,消費者處于嚴重醉酒的危險狀態(tài)時,餐飲經(jīng)營者有義務采取及時、合理措施確保醉酒消費者的安全,防止危險的發(fā)生。本案中,小桃醉酒后出現(xiàn)危險狀態(tài),從小桃頭趴在桌上失去知覺到老何報警之間長達近35分鐘的過程中,燒烤店的數(shù)名員工都可以發(fā)現(xiàn)或者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小桃的不正常狀態(tài),但始終無人及時報警或者撥打120,燒烤店未及時采取救護、送醫(yī)或報120的措施,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對前述小勇和阿坤按份承擔賠償義務的總和,燒烤店承擔50%的補充賠償責任。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如上改判。(以上人名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本案審判長兼主審法官指出,共同飲酒雖系正常的社會交往活動,單純飲酒并不產(chǎn)生民事責任,但是共同飲酒人之間應當盡到相互提醒、勸告少飲酒并且阻止已過量飲酒之人停止飲酒的注意義務;當共同飲酒人處于醉酒等危險狀態(tài)時,其他共同飲酒人應及時采取救護、通知、照顧、送醫(yī)等合理措施保護醉酒之人免受傷害,積極履行救助義務,若因過錯違反上述義務,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作為經(jīng)營者,應對進入其經(jīng)營活動場所的顧客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使其免受人身及財產(chǎn)損害的安全保障義務,當在其店內活動的(包括顧客在內的)人員出現(xiàn)明顯的不正常狀態(tài)時,應當予以應有的關注,并及時采取救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