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聽取了關于家庭教育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草案二審稿將法律名稱修改為家庭教育促進法,同時鼓勵社會力量在家庭教育中充分發(fā)揮作用。
草案增加規(guī)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為家庭教育事業(yè)進行捐贈或者提供志愿服務,對符合條件的,給予稅收優(yōu)惠。
同時,草案完善了家庭教育的概念,將家庭教育的概念明確為“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為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對其實施的道德品質、知識技能、文化修養(yǎng)、生活習慣等方面的培育、引導和影響”,進一步體現(xiàn)家庭教育的特點。
為明確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家庭教育服務機構的職責是指導和幫助家長更好地開展家庭教育,而不是為未成年人提供學科教育等服務,草案二審稿進一步明確: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營利性教育培訓。同時,草案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設立的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明確為“非營利性家庭教育服務機構”,并對家庭教育服務機構超出許可業(yè)務范圍的行為規(guī)定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