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司法公開,增強案件審判工作的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近日,灤南法院刑事審判庭對被告人崔某某交通肇事一案是否適用緩刑組織召開聽證會議,邀請公訴人、值班律師、縣域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以及縣婦聯(lián)、團縣委工作人員和被告人住所地村委會代表參加此次聽證,灤南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曹景濤主持會議。
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與王某某酒后無證騎行的電動三輪車相撞,致王某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崔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人崔某某于發(fā)生肇事當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崔某某在肇事車輛交強險限額理賠金額外又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履行,被害人近親屬對被告人崔某某的行為予以諒解。被告人崔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崔某某判處緩刑。同時崔某某與前妻育有一女,尚未成年,由崔某某撫養(yǎng),且同村無其他成年近親屬?h司法局在對崔某某進行社會調查后認為,崔某某的家庭成員不具備監(jiān)管條件,同時崔某某又無法提供符合的近親屬作為其監(jiān)督保證人,社區(qū)矯正監(jiān)管條件欠缺,故認為崔某某不適合社區(qū)矯正。
鑒于被告人崔某某家庭的特殊情況,為充分保障被告人權利,確保判決公平公正,灤南法院決定組織召開聽證會,對被告人崔某某是否適用緩刑進行公開聽證。
聽證會上,合議庭就此次開展聽證會的目的和程序進行了說明,各方參與人根據(jù)案情分別發(fā)表意見。合議庭在充分聽取各方參與人意見的基礎上,依據(jù)案件事實、證據(jù)、聽證會討論結果及法律相關規(guī)定,綜合評定案件結果,最終判決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正義不僅要實現(xiàn),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xiàn)!贝舜温犠C會,是灤南法院立足刑事審判工作,推進“為群眾辦實事示范法院”創(chuàng)建的有益嘗試,也是灤南法院深入推進司法公開的一次規(guī)范性探索,更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生動實踐,獲得了與會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等的贊譽。下一步,灤南法院將持續(xù)推進司法公開工作,彰顯法律公正與人文關懷,讓公平公正直面“鏡頭”,讓陽光司法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