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結事未了 調解促履行
判決并不代表一個案件的結束,能夠有效化解雙方矛盾,及時兌現(xiàn)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是工作完成效果的重要衡量標準之一。
近日,灤南法院長凝法庭審理一起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原、被告雙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基于判決達成協(xié)議并當即履行,避免了案件進入執(zhí)行程序,切實維護了當事人的權益,減少了不必要的訴訟成本,取得了良好的社會與法律效果。
2011年6月被告作為工程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從原告處租賃大量鋼管、扣件、頂絲等建筑用材料,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采用了案外一建筑公司的模板合同。2012年10月工程結束后,被告以雙方簽署的合同抬頭為案外建筑公司并非原告且其已向該公司支付案涉建筑設備租賃費為由拒絕向原告支付租賃費,原告經(jīng)多次催要未果,遂將被告訴至法院,該案經(jīng)過一審、再審、撤訴等程序,歷時近8年未徹底解決。
灤南法院長凝法庭受理該案后,辦案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工作,但由于雙方分歧較大均不愿讓步,給調解工作帶來了很大困難,導致案件在審理期間未達成調解協(xié)議,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案件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仍不服,并表示上訴。承辦法官為雙方當事人進行釋法明理及判后答疑工作,讓雙方明白“為什么這么判、依據(jù)什么這么判”。通過辦案人員的釋法明理、判后答疑工作,雙方當事人表示對法院的判決均心服口服,同時主辦法官抓住雙方均認可判決的時機,進一步向原告闡明實際履行、執(zhí)行中的困難,向被告說明不履行判決的法律后果,通過法官明事實、析責任,最終原、被告雙方在法官的調解下基于判決達成協(xié)議且當即履行,避免了案件進入執(zhí)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