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梁、時代的先鋒,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xiàn)。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fā)布涉英烈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維護英烈人格利益、烈屬合法權益、烈士紀念設施等案件。重點涵蓋以下4個方面:
一是加大對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護力度。依法審理涉及英雄烈士保護的刑事案件,依法懲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違法犯罪活動,堅決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妥善審理英雄烈士近親屬及檢察機關提起的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人格利益的民事案件,依法認定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推動落實英烈保護工作聯(lián)動協(xié)調(diào)制度,嚴厲打擊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烈事跡和精神的言行。
二是推動落實烈屬撫恤優(yōu)待政策。貫徹落實烈士褒揚政策法規(guī),依法審理侵害烈屬合法權益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切實維護烈屬的人身財產(chǎn)權益。注重人文關懷和精神撫慰,突出解決烈屬家庭后續(xù)生活保障、救助幫扶援助等實際問題。以司法之力推動保障烈屬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烈士褒揚金、撫恤金,以及在教育、就業(yè)、養(yǎng)老、住房、醫(yī)療等方面的優(yōu)待。
三是服務保障烈士紀念設施保護。依法懲治侵占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nèi)土地、設施,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nèi)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huán)境和氛圍的活動,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等行為,有力保護烈士紀念設施不受侵犯。為充分發(fā)揮烈士紀念設施褒揚英烈、教育后人的紅色主陣地作用,推進宣傳英烈事跡、弘揚英烈精神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
四是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英雄烈士是民族最閃亮的坐標,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xiàn),是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強大精神動力,每一位公民都應當自覺維護英雄烈士的尊嚴和合法權益。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裁判旗幟鮮明地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對英雄烈士事跡的價值認同和英雄烈士公知公認的光輝形象,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愛國主義精神,推動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對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等行為,行為人應當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近年來,社會上有些人通過網(wǎng)絡媒體等歪曲歷史,詆毀、貶損英雄烈士,造成惡劣影響,引起社會各界強烈憤慨。由于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已經(jīng)成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行為不僅構成對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侵害,同時也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三類:
一是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5條、第1000條規(guī)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且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例如,葉某等訴某信息公司名譽權糾紛案中,某信息公司篡改葉挺烈士革命詩作,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傷害烈屬感情,葉挺烈士近親屬提起訴訟,法院依法判決該公司承擔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發(fā)布賠禮道歉公告,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以及支付精神撫慰金等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對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的主體,可以是英雄烈士的近親屬;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是行政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相關規(guī)定,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nèi)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huán)境和氛圍的活動,侵占、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例如,李某、吳某侵害英雄烈士榮譽糾紛民事公益訴訟案中,兩人身著仿納粹軍服在蕭山烈士陵園拍照并在網(wǎng)絡上傳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除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外,還因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
三是刑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將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行為明確規(guī)定為犯罪。人民法院依法嚴懲侮辱、誹謗英雄烈士行為,保護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旗幟鮮明反對和抵制歷史虛無主義等錯誤思想。例如,這次發(fā)布的3個刑事訴訟典型案例中,羅某、肖某、仇某在網(wǎng)絡平臺上公然侮辱、詆毀英雄烈士,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嚴重破壞社會公共秩序,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其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科以刑事處罰。
關于烈屬權益保護的政策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明確規(guī)定,國家實行英雄烈士撫恤優(yōu)待制度,英雄烈士遺屬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教育、就業(yè)、養(yǎng)老、住房、醫(yī)療等方面的優(yōu)待。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于加強新時代烈士褒揚工作的意見》明確要加強烈屬人文關懷和精神撫慰,突出解決烈屬家庭后續(xù)生活保障、救助幫扶援助等實際問題,優(yōu)化烈屬住房、養(yǎng)老等服務專項優(yōu)待內(nèi)容。做好烈屬優(yōu)待工作,讓廣大烈屬享受到應有的優(yōu)待和國家改革發(fā)展成果,是關心關愛烈屬的具體舉措,也是對革命烈士的告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落實〈關于加強新時代烈士褒揚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侵害烈屬合法權益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切實維護烈屬的人身財產(chǎn)權益;暢通烈屬維權案件綠色通道;堅持優(yōu)先立案、優(yōu)先審理、優(yōu)先執(zhí)行的原則,為烈屬維權訴訟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司法服務;加強對烈屬的司法救助、人文關懷和精神撫慰,及時處理烈屬的涉法問題,樹立關愛尊崇烈屬的良好社會風尚。
此次發(fā)布了維護烈屬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在這個案例中,革命烈士盧興的遺孀董某現(xiàn)年83歲,由孫女盧某長年照顧。老人住房被拆遷時,政府為照顧烈屬,特批安置給老人一套房屋,并按其意愿將孫女名字加在拆遷協(xié)議后面,注明董某百年后房屋產(chǎn)權歸盧某所有。盧某卻擅自將房屋賣給同事李某,后來李某起訴盧某和董某要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被法院以盧某系無權處分為由駁回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李某仍占有房屋。2022年,董某辦理不動產(chǎn)權屬證書,多次要求李某搬出未果,無奈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搬出案涉房屋。法院認為,房屋被老人孫女盧某擅自轉(zhuǎn)賣的行為既不合法,又違背政府優(yōu)待烈屬的初衷,導致烈士遺孀老無所居。法院從關愛烈屬的角度,動員李某主動搬離。經(jīng)過法院調(diào)解,三方當事人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李某同意限期搬出案涉房屋。此案通過司法手段推動落實烈屬優(yōu)待政策,切實解決烈屬生活困難,依法維護烈屬合法財產(chǎn)權利,保障烈屬居住權益,實現(xiàn)老有所養(yǎng)、住有所居,是弘揚英烈精神、褒恤烈屬的生動司法體現(xiàn),有利于推動營造關愛烈屬的良好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