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曹妃甸法院妥善化解了一起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案件的辦理過程和辦理結果,充分展現了人民法院濃濃的司法為民情懷,贏得了雙方當事人的一致贊譽。
2013年,原告某農業(yè)公司與被告甲某簽訂《房屋及土地承包合同》,約定被告承包原告16660平方米的房屋和土地,承包期限二十年,承包費分兩次交清,前十年按600元 /畝,承包費15萬元,一次性交清,后十年按900元 /畝,承包費22.5萬元,2020年1月1日一次性交清。因被告未按期交納后十年的承包費,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承包費22.5萬元及逾期利息。
在開庭前辦案法官了解到,被告今年六十歲,和老伴原是地地道道的農民,2013年被告承包了案涉的房屋和土地用于經營養(yǎng)雞場,被告對合同中關于承包費的約定表示認可,但是前十年的承包費和養(yǎng)雞場的前期投入幾乎花光了家里的積蓄,而近幾年養(yǎng)雞場的效益并不好,合同中又約定2020年便要交清2023年至2032年十年的承包費,被告不是不想交,而是現在實在拿不出這么多錢來。
想到被告的辛酸與無奈,辦案法官本著高度負責的辦案態(tài)度,首先向訴前調解法官詳細詢問了這起案件在訴前的調解經過,又走訪了被告所在的村莊進一步了解了被告目前的經濟狀況。辦案法官意識到這起案件并不適合通過判決的方式來處理,如果堅持意思自治原則按照合同約定作出判決,養(yǎng)雞場的經營可能難以為繼,被告一家人的生活也會更加困難,作出一份判決并不難,但是不能不考慮這起案件中所隱含的民生問題。
為了妥善化解這起糾紛,辦案法官多次與原告相關負責人進行溝通,真誠地講述被告目前在經濟上存在的實際困難和訴訟結果可能給被告一家的生產生活帶來的不利影響,從情理的角度出發(fā),希望能在不損害原告利益的前提下得到原告的認同,同時,也指出雖然被告對合同內容表示認可,但2020年要交清2023年至2032年承包費的約定并不合理,也不符合當地土地承包的慣例,這項約定讓被告至少提前三年承擔了支付后十年承包費的壓力,這也是目前被告無力支付后十年承包費的原因之一。
經過一番耐心的溝通和交流,原告相關負責人了解了被告的經濟狀況,也完全理解法院為妥善化解這起糾紛所做的所有努力,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調解。在進一步的協商過程中,原告又主動做出讓步,同意被告按年交納后十年的承包費,即自2021年起每年的12月15日前交納承包費22500元至2030年12月15日前全部交清,并放棄了關于逾期利息的主張。最終,這起涉及民生問題的案件通過調解的方式圓滿化解。拿到調解書的那一刻被告如釋重負,也重新燃起了對生產生活的信心,并一再表示這次一定會按期交納承包費。
民生問題是社會穩(wěn)定與和諧的前提和基礎,在深入開展“我為群眾辦實事”的實踐活動中,曹妃甸法院高度重視民生問題,聽民心、紓民困、解民憂,從法理到情理,把司法的溫度和為民情懷體現在案件辦理的全過程,真正做到守護民生,守護人民群眾的幸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