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雙十一”網(wǎng)絡購物節(jié)要來了!你是否也往購物車里添加了許多心儀商品?是否也支付了不少定金?不管是“I人”還是“E人”,現(xiàn)在可能都是“尾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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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店里賣到上千元一雙的名牌鞋,在被告人劉某的這家店里,卻只要兩三百元的親民價格就可以買到,而且外觀上幾乎跟正品一模一樣。您相信會有這樣的好事嗎?
2020年12月,被告人劉某通過微信聯(lián)系供貨商購買假冒的耐克、阿迪達斯等品牌鞋,并通過微信銷售,由于價格便宜且跟正品在外觀上沒有明顯差別,劉某的生意逐漸好了起來,嘗到甜頭的他購進的貨物也越來越多。
2021年劉某被石家莊市公安局裕華分局抓獲,現(xiàn)場查扣假冒品牌鞋360雙。經(jīng)審查,2020年12月至2021年間,被告人劉某微信交易記錄顯示銷售金額近8萬。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阿迪達斯體育(中國)有限公司鑒定,從被告人劉某處查獲的360雙“阿迪達斯”“耐克”品牌鞋子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經(jīng)石家莊市公安局涉案物品價格鑒定中心鑒定,被扣押的假冒品牌鞋市場價認定為近5萬。
裕華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構(gòu)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劉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愿意接受處罰,主動繳納罰金,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劉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八千五百元;公安機關查封在案的物品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官提醒】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僅損害消費者利益,而且擾亂市場秩序,破壞公平競爭,對制假、售假行為國家是嚴厲打擊的。在此法官提醒,商家須誠信經(jīng)營,切勿被利益蒙蔽了雙眼,任何違法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厲制裁。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應盡量選擇正規(guī)渠道,同時注意查看商家的營業(yè)執(zhí)照、授權證書,并索要售后憑證,一旦發(fā)現(xiàn)商家售假,可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