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曹妃甸法院受理了一起離婚糾紛。原告訴稱與被告婚后矛盾頻發(fā),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無法挽回,請求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為明確雙方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范圍,防止訴訟當事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承辦法官向雙方當事人發(fā)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明確申報內容、期限要求以及未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边@條新規(guī)定意味著,財產申報正式成為離婚糾紛案件的重要組成部分,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是離婚案件當事人的法定義務。這無疑也為家中沒有掌握財政大權的一方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申請法院調查也有了法律依據!斗蚱薰餐敭a申報令》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申報的時間、要求、內容等,同時告知當事人如未如實申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主辦法官張瑞福表示,在以往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屢見不鮮,導致法院的財產調查工作難以順利開展!吨腥A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新規(guī)出臺后,不僅有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實當事人的財產狀況,確保依法公正地處理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問題,還有助于節(jié)約訴訟成本,促進當事人誠信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