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興隆法院依托“三個一”工作機制,成功調解了一起遺產繼承糾紛,促使當事人握手言和,解決了當事人的難心事、煩心事。
此前,曹某甲、曹某乙兄弟因房屋所有權發(fā)生糾紛,法院判決位于興隆縣興隆鎮(zhèn)某村某房屋及拆遷補償款21萬余元歸原告曹某甲所有,此案已執(zhí)行完畢。
后曹某甲過世,留有某小區(qū)某處房屋,曹某甲無配偶、子女,父母已去世。曹某甲的弟妹七人因遺產繼承發(fā)生糾紛,當事人分歧較大,通過村委會未能調解成功,該村黨支部書記張洪賢便聯(lián)系到本村“一村一法官”的興隆法院黨組成員常江,希望由其組織調解,解決糾紛。
常江法官前往該村,詳細了解情況后,發(fā)現(xiàn)此糾紛中雖涉及較多當事人,但關系較為簡單、其兄長留下的遺產范圍明確,再者當事人之間有血緣關系,彼此之間依舊有感情,只是在遺產分割繼承上遲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常江法官心里有了底,認為雖然當事人之間矛盾較大,但還有調解的余地,于是向各位當事人講解了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又從情理角度勸說各位當事人家和萬事興,親人去世,在世的人理應相互關愛,共同面對困難,不應因繼承糾紛讓親人之間關系惡化,不相往來。最終當事人們放下隔閡,自愿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同意平均繼承其兄長的遺產,委托一人負責出售房屋,房屋款由七位當事人平均分配,繼承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在做到解決糾紛的同時,常江法官更注重的是人和,在調解中緩和各方之間的矛盾,修復破裂的親情。興隆法院將繼續(xù)把“三個一”工作做實做細,精準發(fā)力,傾情調解,將矛盾及時化解在基層,減少當事人訴累,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xiàn)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供稿:興隆縣人大常委會監(jiān)察和司法工委 高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