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時,夫妻雙方存在爭議最大的問題之一便是孩子的撫養(yǎng)權問題。現(xiàn)實中不少夫妻為獲得孩子的撫養(yǎng)權寸步不讓針鋒相對,但也有不少夫妻將孩子視為拖油瓶互相推諉。
近日,遵化法院東新莊法庭受理的一個離婚糾紛案件中就出現(xiàn)了這樣的一幕:原告馬某以對被告張某缺乏了解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系,雙方生育的孩子小張由被告張某撫養(yǎng)。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就解除婚姻關系一項達成了合意,但二人均要求對方撫養(yǎng)年僅九周歲的孩子小張。庭審后,承辦法官王浩楠就孩子撫養(yǎng)問題組織了調解,并耐心釋明相關法律法規(guī),但原被告均堅持要求由對方撫養(yǎng)孩子,雙方僵持不下,無法達成調解意見。
法院審理認為,撫養(yǎng)未成年人是雙方父母的法定義務,原被告均無證據(jù)證明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原被告互相推諉撫養(yǎng)子女責任的行為不僅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更是嚴重侵害了其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故依法判決不準許雙方離婚。對于原被告不愿意撫養(yǎng)子女的行為,王浩楠法官也分別予以教育,引導雙方反思自己的行為,呵護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