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邀請投資為由,騙取朋友錢財;你以為的投資,實際上是詐騙;你以為的朋友,有可能是“披著羊皮的狼”。近日,裕華法院就審理一起這樣的案件。
2023年9月,宋某找到朋友小李想開一家寵物店,小李覺得該項目不錯,便應允下來。在隨后的日子里,宋某以交納保證金、裝修店鋪等理由向小李索要9萬元,但開店的事情卻遲遲沒有動靜,過了一段時間,小李發(fā)現(xiàn)宋某完全沒有運作開店的意向,意識到自己上當受騙,小李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2024年7月,裕華區(qū)檢察院以宋某涉嫌詐騙罪向裕華區(qū)法院提起公訴。裕華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并將收到的錢款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及消費,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F(xiàn)被告人家屬已退賠被害人,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宋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對被告人宋某判處刑罰。
法官提醒
投資有風險,合伙需謹慎。投資人要管好“錢袋子”,不能只看到“商機”而忽視風險與陷阱。合作前應通過多種個渠道查明合作的真實性,當我們面對“熟人”提出生意合作、投資理財?shù)扰c金錢相關的建議時,要保持理性,提高防范意識,保護財產(chǎn)安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