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國市人民法院淤村法庭通過一次調解成功化解四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既實現(xiàn)了矛盾糾紛的實質性化解,又節(jié)約了司法成本,減少了群眾訴累。
原告李某經營出售建筑材料生意,2018年李某與被告王某就安國某小區(qū)項目供應建筑材料事宜達成合意,原告為被告提供建筑材料,總貨款1萬余元,原告將貨送至工地后,王某在收貨清單上簽字,但一直未給付貨款,故原告訴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辦案法官第一時間聯(lián)系王某,王某無辜的說,“我只是工地干活的,他把貨送到后,我就在收貨單上簽了個字,證明收到貨了,這些建筑材料都是開發(fā)商用在小區(qū)項目上的,又不是我用,他為啥要告我?”經被告申請,法院依法追加安國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為被告,該開發(fā)公司對購買、使用原告建筑材料的事實認可,同時表示會支付貨款。
本著實質化解矛盾糾紛的原則,在征得雙方同意后,法官依法對該案件進行了調解,調解過程中,法官了解到,原告除了起訴本案被告王某,還另案起訴了張某、劉某、楊某等三人,這三起案件中建筑材料的實際使用人均為開發(fā)公司。為減輕當事人訴累,提高案件辦理效率,承辦法官決定將四起糾紛“一攬子”化解,經向房地產公司講明法律關系并釋法明理,該公司同意給付原告貨款,經調解,該房地產公司當即向原告一并支付貨款35000元,四起案件全部結案。
安國市人民法院秉持“如我在訴”的司法理念,堅持和發(fā)展新時代“楓橋經驗”,以“一攬子”方案解決多個、多方糾紛,為“實質解紛”按下快捷鍵,更好地回應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