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遵化法院東新莊法庭成功調(diào)解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實現(xiàn)“案結心結”雙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牛某因長期拖欠東新莊某商店貨款,被商店店主訴至法院。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趙亞利第一時間向雙方當事人了解情況。經(jīng)詢問得知,被告牛某承認其在收貨單欠款人處簽字,但認為其是受第三人王某委托管理工地、購買物資,所支出的費用應由王某給付。承辦法官隨即向牛某釋明,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其應當舉證證明“在原告處購買貨物時,已經(jīng)告知工地由王某承包,自己只是受王某委托購買貨物”,否則將承擔給付責任。隨后牛某提供了證人陳述,但未能證明上述事實情況。
“我就是個打工的,我不承擔責任!币姷脚D场靶慕Y”仍然未解,承辦法官再次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從證據(jù)采信、法律適用等方面進行釋法明理,用第一人稱的方式,將晦澀難懂的“法言法語”變得明白曉暢。在法官的一番說理下,牛某聽得連連點頭,最終雙方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實現(xiàn)案結事了,避免了上訴等新案源的發(fā)生。
人民法庭作為法院的“神經(jīng)末梢”,承擔著化解矛盾糾紛、服務人民群眾、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職責。遵化法院將始終秉承“如我在訴”的為民情懷,堅持以法為據(jù)、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加大釋法明理和服判息訴工作力度,實現(xiàn)“案結心結”雙解。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是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