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痹趯嵺`中,管理人一般會發(fā)出催繳通知,無果的情況下再提起追繳出資訴訟,既要付出資金成本,又會拉長破產案件的審理周期。
近日,正定縣人民法院以支付令的形式向公司股東追繳出資,并取得圓滿結果,為此類問題的解決開創(chuàng)了新的路徑。
【破產案件情況簡介】
石家莊某發(fā)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11日,登記地在正定縣,經營范圍為產業(yè)園區(qū)的管理服務、企業(yè)管理咨詢服務等活動。正定法院在辦理該公司強制清算一案中,發(fā)現該公司現有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經研判,符合破產條件。經該公司清算組申請,正定法院裁定受理該公司破產清算,并指定了管理人。經管理人調查,發(fā)現該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5家股東均未履行如實出資義務,遂向該公司股東催繳認繳出資,但各股東之間互相推諉,未果。
【追繳應繳出資】
為保障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盡快實現,同時考慮到提起追繳出資訴訟耗時較長。在聽取管理人報告后,案件承辦法官向管理人提出了采用支付令的方式追收股東的未繳出資的建議,管理人當即表示贊同,并整理資料提交支付令申請。
2024年6月28日,正定法院向上述公司的5家股東發(fā)出支付令,要求其向公司履行相應出資義務,清償公司對外債務。5家股東均提出書面異議,承辦法官將其召集到法院,詳細講解了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明確指出其異議不能成立。8月20日,以上5家股東達成協議,履行了相應的出資義務。
破產案件審理既關乎營商環(huán)境,又涉及民生福祉。以支付令的方式追收股東未繳出資是正定法院在破產案件審理工作中的創(chuàng)新舉措,既縮短了辦案周期,降低了金錢成本,又加快了債權清償效率。今后,正定法院將進一步健全相關工作機制,促進破產審判工作不斷提質增效,以實際行動助力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建設,努力為縣域新質生產力發(fā)展,建設中國式現代化新正定注入更強司法動能。